关于调整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标准的通知
马价经费〔2010〕31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归并多头收费重复收费的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普通住宅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清运,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和装修施工人员收取装饰装修管理费,更不得变换名目收取类似其他形式的服务费、工本费和保证金等费用。
二、别墅和非住宅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三、普通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物业企业不得突破。如有违规,市物价局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时间是6月1日。具体为:
(一)住宅小区6月1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业主与物业企业已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住宅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且已办理住宅交付手续的,按约定标准收费;6月1日前未签订《住宅装修服务协议》且未办理住宅交付手续的,按新标准执行。
(二)住宅小区6月1日前未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但已办理住宅交付手续,收费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收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住宅小区6月1日后取得《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条件证明书》且未办理住宅交付手续的,一律按照新标准收费。
(四)老住宅6月1日后二次装修的,住户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修服务协议》,垃圾清运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五、各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调整收费公示内容,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
马鞍山市物价局 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