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Z-2008-0201
马 鞍 山 市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马 鞍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马 鞍 山 市 建 筑 管 理 处 监制
马 鞍 山 市 建 筑 装 饰 协 会
二 〇 〇 八 年 四 月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建筑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号:
工程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师: 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装饰装修面积:
1.3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1.4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为准);
(2)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甲方提供主材(见附表2: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施工期限 日历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首期工程款到位后的第三天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按国家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之日起为竣工日期)。
1.6 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人民币) 元;
金额大写: 元。
(见附表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若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书面告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3.1 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定》GB50325—2001要求。
3.2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有效)。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须双方在每页图纸上签字有效)。设计费用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计在工程价款内,甲方另行支付)。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三天,为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提供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电器等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承担其费用。
4.3负责协调正常施工过程中邻里之间的关系或纠纷。
4.4不得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
(1)擅自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加层、开挖地下室或增加原地下室的深度;
(2)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3)在外墙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4)在室内砌筑墙体、超设计标准增加楼地面荷载;
(5)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烟道等管道设施;
(6)擅自将生活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和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排水设施。
4.5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费用。(注:开工手续费不受物业指定因素影响,须由甲方承担)。
4.6凡涉及4.4款的变动,甲方应当向物业部门或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并交乙方备案。
4.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4.8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和阶段工序验收。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严格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图纸施工。
5.2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和质量标准,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5.3 施工中严格按“安全第一”原则进行施工,做到规范有序。因违反操作程序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4 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防火规定。由于施工造成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5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的整齐有序、工完料清(不包括专业保洁),做到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5.6 负责做好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委托他人进行其他施工项目交叉施工的,造成现场成品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5.7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强制停止施工和临时静音施工规定。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定《工程变更单》(见附表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6.2 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负责人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定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有效。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 由乙方按合同约定采购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时应通知甲方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甲方有权要求更换,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乙方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其费用。
7.2 由乙方购买的主要施工材料、设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双方须先填写《变更联系单》,确认品牌及价格后,乙方方可购买,任何口头承诺无效。
7.3 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双方约定时间送到施工现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供料延误或发生质量问题、规格差异造成工期延误以及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7.4 如甲方指定材料供应商,而材料发生质量问题,造成退换货而延误的工期,工期应顺延。
7.5 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主材清单”,并将全部款项交乙方。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个人推荐或代购的材料而造成质量、经济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物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家、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8.3 因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不能及时到位或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到工期、工程质量的,造成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时顺延工期。
8.4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延误工期的,应当顺延。
8.5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装饰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9.2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严格按照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工程验收与结算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四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① 水、电管路敷设验收(即基础水电改造验收);
② 泥瓦工程验收(如大厅地砖后期铺贴另行单项验收);
③ 木制工程验收;
④ 油漆、涂料工程及竣工验收。
10.2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甲方未能按约定缴纳中期款或后期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发停工通知书,甲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顺延或经济损失。
10.3工程单项验收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3日,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和结算清单3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如果甲方既不参加验收又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应当视为甲方认可该工程已验收。
10.4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均负有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安全的责任。
10.5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应视为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室内环境污染超标、假冒商品除外。
10.6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可申请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认证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7甲方不应以甲供材料不到位或安装未结束为由推迟验收时间,否则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注:半包工程中乙方油漆、乳胶漆已做完,甲方应及时验收、结算,不应以甲供地板、家具等甲供材料未安装结束为由推迟验收时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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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次数 |
款项名称 |
付款时间 |
款项包含 |
应支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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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预付款 |
开工之前三日 |
工程造价×30% +主材代购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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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中期款 |
泥瓦工立面验收合格,木作工程主材进场 |
工程造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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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后期款 |
木作工程验收合格,油漆工进场 |
工程造价× %±工程变更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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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
尾款 |
竣工验收合格 |
工程造价×5% ±工程后期变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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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见附表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自提交之日起3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决算尾款。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应付清尾款。
第十二条 工程保修
12.1甲方付清尾款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乙方向甲方出具工程质量保修单(见附表6: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书)。
12.2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12.3在工程保修期内,甲方通知乙方维修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查验,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维修。
第十三条 其它规定
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至物业管理部门指定小区内垃圾站,外运垃圾由甲方自理,如委托乙方处理应支付垃圾外运费用(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中任一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10%赔偿对方违约金。
14.2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或部分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4.3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4.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4.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期款、尾款的,每延误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额的2‰的违约金。
14.6由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的违约金。
14.7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手续,甲方不得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由此造成无法验收和成品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市消费者协会、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等单位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 附则及其他
17.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本合同签定后工程不得转包。
17.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
17.4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附表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表
附表2: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附表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表
附表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附表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附表6: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 系 号 码: 联系 号 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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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合计金额 |
工艺做法及用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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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表2:
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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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单价 |
生产厂家 |
商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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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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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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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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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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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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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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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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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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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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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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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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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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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工程中选用的材料,必须为合格材料;
2、甲方提供的材料,由甲方对其质量负责;
3、甲方提供材料,须根据工施工进度,按时进场。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表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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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变更内容 |
原预算价格 |
现结算金额 |
增减金额 |
业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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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增项合计 |
减项合计 |
实际交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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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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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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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分项的详细说明: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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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变更内容过多,请另附纸说明。
附表4: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合同编号:
业主姓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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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要工程项目 |
验收意见 |
验收时间 |
甲方签名 |
乙方签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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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竣工验收意见
1、竣工日期:
2、验收意见:
甲方签名: (盖章)
乙方签名: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间:
附表5: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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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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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增加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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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变更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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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甲方已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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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甲方结算应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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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附表6: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书
一、基本资料:
合同编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保修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保修说明
1、在保修期内,凡属于工程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本公司免费进行维修。
2、凡属非质量的技术问题,您可以与本公司技术部门联系,请求技术支持。
3、发生质量问题时,请您拨打本公司电话: ,由我们统一为您安排处理,并在24小时内给予答复。
4、保修时请业主出示此保修书。
三、除外责任
1、对于超过保修期的工程项目,本公司将依然做好服务,但业主须承担必要的费用;
2、非正常使用环境造成的问题;非合理操作造成的问题或自行不当修复造成的问题;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问题,本公司不承担责任,恕不给予免费修理。
3、非公司认可的《工程结算单》中的项目,公司不予保修;本保修书未盖章无效。
施工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电 话: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