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装协[2009]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设计人员的管理,维护家装业主、家装企业及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马鞍山家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家装企业及设计人员的实际,协会制定了《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与清出制度》,并广泛征求了会员单位的意见。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二00九年五月四日 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与清出制度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2009年5月10日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07]70号《马鞍山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下称家装)企业设计人员的管理,保护家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家装企业及其设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马鞍山家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家装企业及其设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行业自律的原则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家装企业设计人员准入与清出的自律管理;包括设计人员从业资格具体受理申报、评审、发证和公告等工作。 第三条 马鞍山市家装企业工作的设计人员,必须办理《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证书》(下称《证书》)后,方可在我市从事设计工作,纳入行业自律管理,并参加马鞍山市装饰行业协会组织的设计人员评价、评比活动,享受行业协会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证书》由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制证,加盖《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专用章》。 第二章 行业准入 第五条 马鞍山市家装企业工作的设计人员,只能由所在企业为其申领《证书》。 第六条 外省市企业在马鞍山设立的分支机构,属非独立法人的,可持总公司在当地办理的《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证书》到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备案;属独立法人公司,或虽属非独立法人但总公司未在当地办理《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证书》的须在马鞍山地区申请行业准入。 第七条 根据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结合马鞍山市的实际情况,马鞍山市家装企业设计人员的行业准入标准为: (一)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具较强的专业技能; (二)有成功装饰装修案例(含图纸、设计说明和工程图片等资料); (三)为马鞍山市家装企业工作人员; (四)在近两年内从业期间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家装企业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证书,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二) 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申报表; (三) 设计人员简历、毕业证、身份证(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 (四) 设计人员所在企业对其工作业绩的评价、证明(原件); (五) 设计人员近期免冠照片2张; (六) 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个人申领《证书》不予受理。 第十条 建筑装饰协会对申请事项的登记和评审,应当在正式申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设计人员填写《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申报表》,向所在企业报名。 (二)所在企业汇总、统一申报。 (三)评审委员会登记和评审。 (四)评审通过,颁发《证书》,领取印章、胸卡。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设计人员,其名单在行业刊物、相关网站等公众媒体予以公示,并将其统一放在网站的设计人员页面下。家装设计图纸,需加盖企业公章和设计人员印章。 第十三条 设计人员须持证上岗,由市建筑装饰协会统一制作设计人员出图章和带有证书编号的胸卡。 第三章 行业清出 第十四条 马鞍山市家装企业的设计人员发生下列行为,实行清出制度。 (一) 利用职务之便携款逃匿的; (二) 对客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消极对待业主投诉,不执行企业的处理意见的; (四)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五) 伪造、转让、出借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证书》的; (六) 违反企业对设计人员的管理制度,后果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设计人员,由其所在企业调查核实并提出行业清出意见,报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审批。 第十六条 对清出家装企业的设计人员,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将吊销其《证书》,收回印章、胸卡,并在行业刊物、相关网站等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第四章 年检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对马鞍山市家装企业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资格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准入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家装企业及设计人员报送的年检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家装企业设计人员的行业准入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检结论记录在《证书》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连续三年合格的设计人员,协会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公众媒体上通报。对年检不合格的设计人员,给予3个月的整改,整改合格的,重新确认其从业资格;逾期未能整改合格的,取消家装企业设计人员行业准入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年检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在汇总设计人员年检资料后20日内完成年检。家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设计人员的汇总表; (二)本企业设计人员《证书》; (三)其他需出具的证件或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 家装企业的设计人员在上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一) 违反《马鞍山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人员行业准入与清出制度》的; (二) 全年投诉两起以上(不含两起)的; (三) 对业主投诉不负责任,不积极处理,不执行公司调解意见的; (四) 工作单位变更后不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的(办理变更手续需原单位出具解聘证明,新单位出接收证明); (五) 不参加建筑装饰协会组织的培训的; (六) 违反所在企业管理制度,且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制度》的设计人员,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十七、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虽有违规违章但情节轻微的,定为基本合格;违反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年检的,其企业所有设计人员的《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其公司设计人员所持《证书》经变更后可在马鞍山市其它家装企业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计人员离职的,应在离职后的20天内,到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下设分公司的其设计人员也必须办理《证书》。 第二十六条 遗失《证书》的,应当在业内刊物、协会网站等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作废声明,然后按程序补办。 第二十七条 家装设计图纸未加盖企业公章和设计人员印章的,业主有权向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证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家装企业或设计人员可向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举报;情况属实的,对责任人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5月10日起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