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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办法

时间:2007-03-15 13:39 点击:
  

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鼓励建筑装饰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扩大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装饰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是我市装饰企业综合荣誉奖,是受市建筑管理处委托,由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评选,申报企业经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由市建筑装饰协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总评分前十名当选。
第四条   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具有建筑装饰设计、施工资质(含增项资质)的建筑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请。申报企业必须是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创新,遵章守法,依法经营,自觉维护装饰市场秩序。
2、企业有明确的经营方针,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市场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坚持诚信服务,受到业主好评,市场信誉良好。
3、企业近三年所装饰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各类不良行为,未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4、近两个年度装饰企业连续完成营业收入:壹级企业1000万元以上;贰级企业500万元以上;叁级企业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料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申报表》,报市建筑装饰协会初审。
第七条   申报企业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1、《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近两个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经营状况、管理效果、装饰成果、市场行为、改革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情况;
4、企业近两个年度装饰统计报表;
5、企业近两个年度装饰工程业绩一览表;
6、企业建立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一览表;
7、企业近两年来获取的主要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企业通过ISO9000族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企业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总承包)业务的证明材料、企业拓展外地装饰市场的相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外,其他书面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按照A4规格整理成册,软封面装订。
第四章  核查及评审
第八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的核查。核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材料审查。建筑装饰协会组织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有无第五条第三款所列行为,并形成材料审查意见。第二阶段为实质性考评。组成专家核查组,对企业经营状况、管理效果、装饰成果、经济效益、市场行为,采取听、看、查、访等形式进行全面考评,按照《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分标准》评分并形成优秀企业考评报告,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审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行文表彰。
第九条   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评审委员会由市建筑装饰协会提名报市建管处备案。
第十条   优秀建筑装饰企业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外向开拓优先”(有马鞍山市以外市场份额)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一条   获得《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荣誉的企业享有以下扶持优惠待遇:
1、优先推荐申报安徽省优秀建筑装饰企业;
2、享有市级行业类表彰的同等效力和待遇;
3、项目业主、外来投资商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征询装饰企业时,予以优先推介;
4、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例如组织赴外学习参观活动等;
5、可在协会刊物免费宣传一次。自表彰之日起,一年内在协会网站、刊物上刊登有偿宣传广告时,减半收费。
第十二条  获得《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荣誉的企业在荣誉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况时予以撤销其荣誉:
1、所施工的装饰工程因施工的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或被市建筑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3、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4、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建筑装饰优秀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马鞍山市优秀建筑装饰企业”荣誉称号,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获奖企业可在施工工地、宣传资料和公众媒体进行宣传展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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